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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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学生因公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大青字[2018]24号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因公出差费用报销标准,保证学生因公出差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山大财字(2016)39号文件《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团委派出的出差学生,以差旅费需从团委相关经费列支的所有出差学生。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生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外出报告制度。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生因公出差报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竞)赛、学术会议、调研活动、科研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

1.经山东大学团委书记办公会同意批准。

2.公务外出前填报“山东大学公务外出审批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生因公出差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学生因公出差应当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选乘交通工具,符合要求的可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八条 学生因公出差应当乘坐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并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学生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生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房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票报销,限额标准按《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公出差应当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位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应另附实际住宿明细并盖有发票公章。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随差旅费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

第四章 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在学生因公出差期期间给予补助的伙食费用。

第十九条 山东大学团委派出学生因公出差原则上均无伙食补助。若存在特殊情况,如举办方不提供伙食,费用需自理的,可提交伙食补助申请,申请需由分管老师审核并签字、团委书记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经确认可以领取伙食补助费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50元。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生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外出参赛、演出等活动参加人员较多且分散乘车不方便的,原则上可申请租车,但租车前需将申请提交给分管老师,并经团委书记办公会通过。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销差旅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生因公出差结束并返校后,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凭证背面需由当事人签字。

    (二)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在不同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三)学生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需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表》,经分管老师审批后凭票据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公出差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学生因公出差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相关补助。

2.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用的,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凭据报销交通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用报销金额按当次往返路程合理估计或不高于出差目的地与驻地之间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公出差到达外地,由常住地、目的地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间往返,可以采取租车方式或乘坐市内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其租车费或出租车费等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或用车单,租车费发票据实报销,无市内交通补助。有特殊情况的,需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表》经审批后发放补助。

对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出租单位及学生因公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公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的,需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表》,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内交通工具返回单位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发放天数扣除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公出差如有特殊原因(金额在5000元以上,属于项目组性质出差)需借款的,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并通过审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合计。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山东大学团委将加强对本单位学生因公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公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