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照本条例和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山东大学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把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
第六条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及服务部门,下设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具体履行对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和监督职能。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和备案;
(二)负责学生社团骨干的培训;
(三)负责学生社团大型、涉及校外活动的审批;
(四)负责学生社团的立项工作;
(五)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审、综合评定、表彰、处分;
(六)负责学生社团联盟的发展指导;
(七)其他上级部门交付的工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必须具备至少1个固定的指导单位,并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指导单位为山东大学各学院(中心、所)或职能部门,指导单位应具备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能力。主要职责包括:
(一)熟悉并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条例及办法;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制度;
(三)把握学生社团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四)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预审;
(五)对学生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对学生社团申报活动进行预审批;
(七)指导学生社团的换届、评奖推优工作;
(八)监督学生社团财务状况,定期审核学生社团会费及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九)对学生社团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记录、评价指导教师工作;
(十一)本条例提及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生社团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并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指导教师须为山东大学的正式教职医务员工,具备坚定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学生成长。每个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指导教师主要承担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政治方向、进行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开展学生社团骨干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熟悉并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与管理的各项章程、条例及办法;
(二)深入了解学生社团发展现状,与学生社团骨干共同制定学生社团发展规划,并确保学生社团规划实施进行;
(三)引导学生社团举办积极向上的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四)熟悉学生社团情况,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活动结束后引导学生进行活动总结;
(五)审核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形式发布的宣传内容和活动信息;
(六)指导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加强与骨干成员的联系,促进骨干队伍建设;
(七)监督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账目;
(八)定期开展学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每学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2次以上;
(九)本条例提及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指导老师对学生社团的指导作为学校“三全育人”重要组织部分,纳入评奖评优考量。具体实施由“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生社团须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应于每学年初学生社团注册时,由换届之后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提出申请。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自动解聘。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选举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具有规范的学生社团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名称应当体现学生社团宗旨,须冠以“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字样;
(三)具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相抵触;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学生社团活动具有可行性、可持续性;
(五)具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并至少聘任1名社团指导教师;
(六)学生社团筹备成立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七)原则上不再成立与目前已有学生社团性质、宗旨、功能、活动开展类型等较为重复和相似的学生社团;
(八)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的流程: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须于每学年开学前2周向拟确认的指导单位提出成立申请,提交《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指导单位进行预审后,报送至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
(二)社团指导中心在自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社团指导中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中心应对通过成立的学生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并刻制印章,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学生社团注册的流程:
(一)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为学生社团注册期,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使用社团账号登录山东大学拓展培养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注册登记表格并上报至社团指导单位进行预审;
(二)校团委将在两周内完成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的审核,并公示注册结果;
(三)学生社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未注册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即视为违规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与各指导单位有关社团工作的政策信息;
(二)自主聘请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
(三)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组织管理学生社团;
(四)参加学生社团年度综合评定考核与评奖评优;
(五)参加学生社团立项活动;
(六)申请借用社团指导中心及各指导单位物资;
(七)参与学校与指导单位组织的相关校园文化活动及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解散、注销学生社团;
(九)对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循本条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二)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及荣誉;
(三)定期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四)选拔思想过硬、素质全面、学业优良的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健康向上的学生社团活动;
(六)在活动过程中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和紧急处置预案;
(七)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八)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成员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二)通过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审核,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备案;
(三)本科生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并登记备案;
(四)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并登记备案;
(五)原则上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需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六)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行为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者;或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三)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遵守本条例及其他社团管理规定;
(二)遵守学生社团章程,维护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及荣誉;
(四)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六)定期向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汇报学生社团发展情况;
(七)自觉接受校院各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培训;
(八)其他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新成立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组成的筹备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须明确一位财务负责人负责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每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须满一年,学生社团于每年六月份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说明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换届时间。学生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指导单位、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上交学生社团负责人资料及换届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生按照社团章程自主申请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名册以社团注册登记时上报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参与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三)按照学生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四)对学生社团内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可向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进行反映。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配合社团骨干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学生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有团员3人及以上的需建立学生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社团团支部由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校团委直接领导。校团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总支,负责各个学生社团团支部的日常管理。学生社团团支部要积极开展支部活动,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念和言论,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即视为违规活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指导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终止。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校外活动,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其他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指导单位审批,同时报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大型活动:
(一)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50 人;
(二)申请使用可容纳100 人以上校内场地;
(三)活动总参与人次超过100 人;
(四)活动时间跨度超过1个月;
(五)其他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涉及校外活动:
(一)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或开展社会实践、调研考察等校外活动;
(二)邀请除本校教职医务员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三)以学生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四)凡参与举办的冠以“中国”“山东省”“驻济高校”等相关名称的活动;
(五)含有资金往来的活动;
(六)其他可认定为涉及校外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可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或公共活动场地,学生社团须对使用场地的卫生和设备负责。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宣传管理:
(一)学生社团各类宣传品均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审批;
(二)学生社团新媒体管理按照《山东大学团学系统新媒体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三)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指导单位需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本着有利于学生社团事业发展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财务情况,同时接受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综合评定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每学年根据学生社团的综合表现对所有注册登记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评定基础上进行星级评定,学生社团星级分一星级至五星级。具体评定流程和要求由《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综合评定制度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综合评定视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册手续;
(二)上一学年面向服务对象的社团活动不足两次;
(三)上一学年受到处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综合评定结果的处理: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册手续,则进入预注销阶段。预注销阶段仍未履行,则予以注销;
(二)因上一学年面向服务对象的社团活动不足两次;上一学年受到处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将直接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每年对所有注册登记学生社团及指导单位进行评奖评优,评选出先进集体及个人,并进行相应奖励。奖项设置如下:
(一)先进集体:山东大学十佳学生社团、山东大学优秀学生社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优秀指导单位;
(二)先进个人:山东大学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十一条各指导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设置相应奖项,对本单位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进行评奖评优。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学生社团成立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自行组织活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章程不符;
(六)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七)未经审批的宣传材料,在公开场合或新媒体平台发放;
(八)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九)学生社团经费管理混乱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十)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由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违纪次数(按学年累计),对违纪行为作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学生社团出现第一次违纪行为且情节较轻,尚未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不良影响。由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当次活动。
(二)暂停学生社团运行并整改:学生社团一学年违纪次数达二次;或违纪情节较为严重,已经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一定影响。由管理部门责令社团暂停社团运行,并于整改期后,通过重新评估审批方可运行。
(三)注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一学年违纪次数达三次及以上;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严重影响。由管理部门责令其解散及注销。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管理部门报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名称、会员名册、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指导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由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征得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将对其予以注销并向全校公示:
(一)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会员人数不足20 人;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学生社团年度注册;
(四)学生社团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五)学生社团学年内面向服务对象的活动次数少于2 次,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六)社团经费违规使用;
(七)学生社团核心成员提出书面解散申请并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同时报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
(八)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
(九)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十)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