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山大研字〔2019〕67号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从事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辅导员助理工作。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
第二条研究生从事“三助一辅”工作,在为学校科研、教学、管理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坚持以助研促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以助教促研究生知识掌握和实践能力提升,以助管促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提升和责任意识锻炼,以学生辅导员助理促研究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提升。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强化和落实培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三助一辅”工作,统筹协调“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优先保证研究生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须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责任心。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助理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且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一辅”工作而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除助研岗位外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岗位。
第四章助研
第七条 助研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八条“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模式,鼓励导师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助研岗位进行定期考核,结合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制定并落实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条根据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导师可以从以下经费中支付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
(一)纵向科研经费:有明确预算的,按劳务费预算执行;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不设比例控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劳务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科研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三)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
(四)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
第五章助教
第十一条助教岗位主要承担作业批改、一般答疑、课程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等工作。服务于公共教学的助教工作由公共教学平台负责,服务于培养单位的助教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助教工作做出安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一个培养阶段内的助教工作原则上不少于36学时。各用人单位于每学期末将助教聘任情况(人数、津贴发放数额等)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助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承担学校管理服务部门的辅助管理,以及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生助管原则上应先加入相关单位的研究生志愿服务团队,纳入学校拓展培养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助管岗位按学期聘任,工作量为每周12个学时,津贴标准为500元/月,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聘任研究生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适当提高助管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原则上按编制人员总数的20%设置助管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助管岗位数量,各用人部门制定岗位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岗位指导与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管,做出终止聘任的决定,并减发或停发助管津贴。
第七章学生辅导员助理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助理协助辅导员老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按学期聘任,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60个小时。津贴标准为500元/月,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聘任研究生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适当提高学生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在校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辅导员助理进行岗位指导、培训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助理,做出终止聘任的决定,并减发或停发学生辅导员助理津贴。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保障。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形成完善的“三助一辅”工作机制,建立管理服务体系、条件保障体系、资源配置体系、指导培训体系,形成完备的聘用制度、培训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保障“三助一辅”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三助一辅”津贴发放要做到足额、及时,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研究生的“三助一辅”经费,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大研字〔2014〕67号)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助理管理暂行办法》(山大学字〔2015〕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负责解释。